来源:刘红林律师
前一段时间,有位投资虚拟货币的客户加了我们微信,向我们咨询一个问题,这个问题还挺具有代表性,好多玩币的朋友应该都遇到过,就是场外交易利益受损,这位客户跟其他的场外交易还稍微有些不同,下面我就来跟你们讲讲,这位客户遇到了什么问题。
01 案件情况
来咨询我们的这位客户,我们就称呼他为甲,甲想跟一个他认识了一段时间的一位朋友购买U,我们就称呼甲的这位朋友为乙。他们之间的交易模式是先由甲向乙转账,相当于甲向乙下订单,告诉他我要订购多少U。乙在收到甲的转账之后再去收U,收到足额的U之后再转给甲,这个交易便完成了。
这种交易模式很常见,也有一部分玩家是以这种方式购买USDT泰达币(以下简称U)的,但是在我们这位甲与乙的交易过程中出现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在甲给乙转账之后,乙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甲转U。甲见乙没有在约定时间到达时给自己转U,就问乙是怎么回事,乙回答账户被冻结,U转不出来。就这样陆陆续续过了两个月时间,乙给甲的答复始终都是账户被冻结,还没有解冻,等解冻后就会给甲。直至今年十月份,甲问乙,乙的回复还是账户被冻结当中。甲一见这么拖下去也不是回事,就愤而报警。
甲在报警的时候准备的也是很充分,双方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都打印出来一并带着去报警了。警方受理了甲的报警,进行了相应的侦察。在侦察过后,警方告诉甲,他所报警陈述的事情是真的,但是对方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我们这位客户甲通过民事途径来解决问题。
02 涉币纠纷,是刑事还是民事?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位甲的遭遇,到底是个刑事案件还是如警察所说是个民事案件呢?
从我目前所得知的情况来看,甲所遭遇的这个事情应该以刑事案件来处理,但是警察为什么说不构成诈骗罪呢,我估计警方就是从“94公告”等文件角度考虑,否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既然虚拟货币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那么这种涉及财产权益的罪名肯定也与乙无关了。但是这位甲在与我们交谈的时候也没有说清楚具体的警方不予立案理由,是因为他们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属性而不予立案,还是乙因为没有诈骗行为而不予立案。不具有财产属性刚才我已经说了(但是不排除有些地区公安机关逐渐认可涉及财产类刑事案件中认可虚拟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那么不具有诈骗行为可能存在几种情况呢?比如说乙在拿到钱之后确实去向他人收购U了,而且乙的账户也确实被冻结了,只不过在解冻之后乙动了歪心思,把本来应该转给甲的虚拟货币自己用掉了或者转手卖给他人,这都不属于诈骗。
所以,回到这篇文章的主题,向对方购买虚拟货币,对方不交付的话,既有可能是刑事案件,也有可能是民事案件。我这句话说了等于没说一样对吧?这个要区分不同情况来对待,如果案发地的公安机关不认可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抑或是行为时候产生了占有目的,或者是因为其自身意外的原因致使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的话,那这都不属于刑事诈骗的管辖范围,我们只能通过民事途径去解决问题了。
那么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也存在一个各地法院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存在不同的看法,至于怎么个不同看法,请移步我们律师其他大神所写的《借给别人比特币虚拟货币,可以起诉吗?》这篇文章去仔细研究一下,虽然这篇文章的题目是“借”,但其实质内容与交易无差。
03 曼昆律师建议
文章最后,还想跟大家说一句,涉及到这种可左可右的情况的时候,单凭借唯一方式解决问题是一个挺难搞的事情。最近接了一个案子,案子的被告涉嫌侵占罪,由于侵占罪是“亲告罪”,也就是当事人自己不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话,这个案子公安机关等刑事侦查机关是不会主动侦查的。案子起诉至法院之后,法院第一次审查认为我没有提供他们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证据,不予立案。于是我把起诉状、证据目录改过之后,提醒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院驳回我起诉的理由给我看的都气的我笑出来了,“不同意立案,建议通过民事诉讼处理”。看明白法院是什么意思了吗?这理由就是,严格来说这是个刑事案件,我应该立案管辖,但是你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相应问题,所以,我就不给你立案了。
我之所以说我这个案子的立案过程,就是想提醒一下各位被坑的虚拟货币玩家,有些案子确实是可刑可民的,如果通过刑事途径走不通,那就去尝试一下民事途径,只要能解决问题,怎么走不是走呢,反正条条大路通罗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