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曼昆区块链法律
引言
想玩币,但是币圈水太深,不懂怎么办?找懂币的人帮忙玩币啊!
比特币又大涨了,小李听说后也想投资一些虚拟货币,无奈脑中羞涩,对虚拟货币一无所知,小李便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币圈里的“风云人物”小张。经过与小张的接触沟通,小李被小张在币圈无所不能的魅力深深折服,决定让小张帮自己玩币。小李虽然对币圈一无所知,但是风险意识很强,为避免损失,小李要求小张出具借条“小张以房屋装修从小李处借款30万元,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且小张承诺一定可以赚钱。一切准备就绪,小李将30万元转入小张账户,让小张帮忙玩币。之后小李就在家等待着虚拟货币大涨,狠狠地赚上一笔。天有不测风云,变幻莫测。突然有一天,小张告诉小李他帮忙购买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因涉嫌传销、洗钱、诈骗等刑事犯罪被强制关闭,无法交易(钱全赔了!!!)。小李便要求小张按照借条约定还款,小张拒绝还款。
在朋友的介绍下,小李拿着借条找到曼昆律师。
01虚拟货币是否受法律保护?
首先我们先来看下我国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禁止境内外机构从事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相关的业务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从《民法典》层面,法律是保护虚拟资产的,但什么是虚拟财产,要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我国相关政策对虚拟货币保持谨慎态度,通过部门规章禁止虚拟货币及衍生品的相关业务活动。
那么,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的这一行为到法院会怎么判?
02涉虚拟货币投资案件,法院怎么判?
案例一:驳回请求
李某帮吕某投资虚拟货币“以太坊”,李某向吕某出具借条,载明李某以家庭装修名义向吕某借款29万元,并载明借款日期、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且借条下方注明“收款人”为葛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同日,吕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李某5万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葛某170250元。后李某以吕某名义进行虚拟货币的投资,因交易平台出现异样,“以太坊”货币无法交易,交易平台关闭。最终吕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李某向吕某出具借条,但结合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吕恒进将款项交付给李娟用于投资虚拟货币,李娟将交易“以太坊”的收益给付吕恒进的事实。双方之间并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故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吕某不服上诉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行为与一般的民间借贷的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不符,足以形成双方之间名为借贷实为委托虚拟货币交易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条件尚不足以确认双方之间基于借条所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维持原判。【(2021)苏07民终4842号】
案例二:分别承担50%责任
程某帮李某投资虚拟货币,李某在程某的指导下以自己名义进行虚拟货币投资,后李某以手机动态验证码登录个人账户,登录账户后无法查看本金状态,无法操作提取本金,遂产生投资疑虑,向程某主张退回投资款,双方就此发生争议。且程某与李某的微信记录显示,程某承诺退还李某的投资款本金90000元。
李某首先以民间借贷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驳回了李某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李某再次以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纠纷,但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规定,其行为违法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行为。在认定委托行为无效后,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认为程某损害了李某的信赖利益存在过错,而李某对投资风险缺乏理性考量亦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双方分别承担50%的责任。【(2022)青01民终1133号】
03曼昆律师分析
回到我们文章开头的案例。小李与小张的关系属于名为借贷实为委托虚拟货币投资合同,小李与小张之间无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未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而委托虚拟货币投资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
小李和小张之间委托合同无效。小李基于对小张个人的绝对信赖而委托投资,虚拟货币投资具有巨大的风险,小张应当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但通过其承诺盈利以及出具借条的行为证明其并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小李作为投资者,对拟投资领域、产品信息缺乏深入了解,对受托人资质、能力缺乏审慎考虑且盲目信任,面对风险巨大的虚拟货币投资缺乏理性考量和判断,也是造成本金损失的重要原因,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4曼昆律师建议
虽然《民法典》对虚拟资产的权利性质给予肯定,但是相关政策仍对虚拟货币保持谨慎态度,禁止虚拟货币及衍生品的交易。基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曼昆律师提示:
1、虚拟货币投资风险巨大,在对虚拟货币投资缺乏了解,投资虚拟货币时要慎之又慎。
2、准备投资虚拟货币的朋友,应当先去尽可能深的了解一下虚拟货币的态势,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准备委托他人投资的,要对受托人的资质能力和江湖人品做出审慎的考量。
3、在投资过程中遇到任何可能的风险,要及时处理解决。遇到自己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与专业律师沟通,避免资产的损失。